暫定與暫訂

定,可作形容詞、動詞及副詞

訂,僅作動詞用。當動詞的定與訂,有許多雷同之處,某些情況還可互用,因而造成不少困擾。

"暫訂"不宜使用"暫定"。所提"待定",若是"等待決定"的省稱,則並無不妥。

「定」於+日期,或「訂」於+日期,都可以。前者「定」之後,沒有更改的餘地;後者「訂」之後,可能有其他因素予以變更。所以,最好用【「訂」於+日期】。另外 ,「......」與「等」字並用,似乎是普遍的用法,無須太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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